女子撕毁借据被原告重新粘贴作为证据
7月24日,南通中院利用证据规则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判决被告赵女士归还原告陈某17.6万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原如皋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堡信用社信贷员。2005年初,赵女士因经营需要请陈某帮忙借款20万元。因赵女士无法以借款人身份在夏堡信用社贷款,故陈某让赵女士以章某的名义借款。在赵女士及案外人谢某为章某提供担保后,陈某将20万借款交由赵女士实际使用。赵女士亦出具20万元的借据交给章某。
因赵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夏堡信用社将章某、赵女士及担保人谢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章、赵及谢三人归还借款。该判决生效后,夏堡信用社申请强制执行,赵、谢二人仅归还了少部分借款。2008年6月30日,为便于还款,涉案当事人商议,剩余欠款及利息均由陈某以章某的名义代为偿还。当日,赵女士出具了17.6万元的借据交陈某,内容为:“今借章××176000.00元(壹拾柒万陆仟元整)。利率按银行利息结算。以前借据作废。今借人:赵××2008年6月30日。”后章某、陈女士认为赵女士不肯还款,遂将其诉至如皋市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偿还借款及利息。
如皋法院另查明,章、陈二人起诉时提交的借据原件已被纵向撕成四个部分,背面粘有透明胶带,并贴于一张A4白纸上。该借据上除有赵女士书写内容外,还有陈某在左下部用黑墨水写的“176000+58608=234600”字样。
经司法鉴定,该字样形成于借据被撕裂之前,且系2009年3月后形成。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从银行取款2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已偿还章某,且其将大额借款归还给借款权利人以外的陈某,既不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条,又不索回借据做法有违常理;鉴定机构结论与原告陈某的辩称相吻合,与被告陈述的该借据于2009年1月24日被撕毁明显相矛盾。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赵女士偿还原告借款17.6万元,并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赵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虽有瑕疵,但已通过其他证据补强,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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