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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挪十一万公款获刑4年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4 10:52:49 阅读: 来源:跳床厂家

(原标题:《挪十一万公款翻本,可又输光了》(详见本报2012年7月13日7版)续 女出纳获刑4年)

因赌博输钱,为了翻本,玉林某公司的女出纳挪用公司11万余元公款,最后钱输了个精光,还为此身陷牢狱。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涉案的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现年41岁的李某是博白人。2012年5月20日,她受聘为玉林某公司出纳,公司以李某的名义在一家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作为公司辅助结算账户。由于沉迷赌博,李某输光了身上的钱后,一心想着要翻本,便想到偷挪公司的公款,等赌赢了钱再悄悄把钱“补”回来。同年7月5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从该账户挪用公司资金115858.59元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赌博。俗话说,十赌九输,李某拿着本想“借鸡生蛋”的这些钱,最后还是输了个精光。次日,公司发现李某挪用公司资金后随即报了警。同月7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李某落网后供述,事发后,她四处向朋友借钱,想把公司账户的“缺口”补上,但为时已晚。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李某退还所挪用的资金5000元。

市中院认为,李某身为某公司的出纳,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李某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且未退还,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主动退还部分资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裁定: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李某所退赃款5000元,退还玉林某公司并责令其退赔该公司其余的经济损失。(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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