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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婚姻法二十四条(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5 13:37:20 阅读: 来源:跳床厂家

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婚姻法》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是个筐,任何债务往里装 —《婚姻法》二十四条

摘要

婚 姻 有 风 险,离 婚 也 需 谨 慎 有这样一个微信群,成员87%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却有超过一半的人身负百万以上的债务。他们是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因为债......婚 姻 有 风 险,离 婚 也 需 谨 慎有这样一个微信群,成员87%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却有超过一半的人身负百万以上的债务。他们是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他们因为债务官司缠身、工资被冻结、房屋被扣押、没钱看病、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一天工作20个小时挣钱来还债......但偏偏这些巨额欠款,本与他们无关。这个群叫做“二十四条公益群”,这个群里的成员全都在离婚后才发现,另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有巨额负债,最多高达千万。但这些借款,或是背着自己打了欠条,或是自己根本没见过这笔钱,总之成员们并不知情;但在离婚后因为另一半的消失、没有还款能力,被债权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一 个 案 例群成员之一的王锦兰发布了一篇长微博,讲述了她这一年来遭遇的生活巨变。王锦兰是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才知道,前夫曾帮他父亲借款300多万元。但那时的她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没打过欠条,更没见过那300万,官司一定赢啊。”然而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那300万的债务。判决书上写明了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这条司法解释字数不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现在王锦兰知道了,这两句话意味着,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她承担责任。《 婚 姻 法 》第 二 十 四 条《婚姻法》二十四条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借款人。毕竟夫妻是一个共同体,如果两个人为了躲避债务而耍一些手段,比如假离婚,善意第三人是无从得知的;若是离婚后双方都不认账,互相推诿,债权人想要回钱财势必很困难。而且法律认为,或者说常识告诉我们,夫妻间的资产是共有的、状况是透明的,那么负债情况夫妻双方都了解也是理所应当的。然而“二十四条”在实施时却产生了超出预想的效果——上述微信群中857名成员就是副作用的真实展现。但这仅仅是一个缩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婚姻法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652475份,仅2017年就新增162887份。无法界定的例外也许是考虑到了这种情况,“二十四条”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当你能证明借款是另一半与债权人的个人债务问题时;当你能证明你们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归各有,且债权人知道你们AA制的约定时;然而这个例外情况要认定起来简直比登天还难。民间债务走到诉讼这一步,通常是债务人找不到或已无还款能力,债权人没办法才把另一半告上法庭。这时“仅存”的另一半对债权人来说仿佛救命稻草,想要让他来证明这是个人债务或是你没有还款义务,是不可能的。“谁主张谁举证”,只能你自己来证明自己。要证明一件做过的事情容易,要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情在逻辑上都讲不通:如何举证说明自己对负债不知情、没有见过这笔钱,大多“二十四条”的“受害者”都败在了这一步上。《婚姻法》二十四条从2004年起实施,不仅是一般民众,基层执法人员甚至判案的法官都对此产生过质疑。近五年来,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代表对“二十四条”提出修改建议,认为该条法规仅以是否存在夫妻关系为标准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必会造成司法不公,严重损害非负债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极易诱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以达到多分、转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无 解 的 “二 十 四 条”在这期间民间提出过很多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方法,呼声最高的就是“共同签字法”——这条解决思路大约来自于银行业务办理,不拘泥于书面文字形式,音频、录像甚至聊天记录,只要能证明双方共同认定这笔债务,就能完全避免日后的举证纠纷。这种方法也许是我们日后发展的目标,但绝不是现阶段需要的解决办法。民间借贷之所称之为“民间”,就是因为它不随官方规定的多变性和自我约束性,尤其在一些偏远、依赖人情往来的地区,连打欠条的流程都不算正规,更别说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确认了。这种方法可以提倡,但要写进法规当中怕是不容易执行。“二十四条”被如此诟病还有一方面是被认为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有冲突,“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很多专家认为“四十一条”已经很全面的概括了哪些是共同负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既那些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债务。因为用于日常生活,即使借钱时有一方不知情,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种变化则不可能发现不了。既然债务“自用”了,那共同偿还也完全合理。依此部分法学专家和人大代表希望回归“四十一条”,废止“二十四条”。想要证明钱款的用途,很难。但也不是不可能,在上一次我们提到婚内房产分配问题时就说过,目前法律对房产认定的依据为购房时的资金来源。资产可以如此,负债也可以如此,需要查询的部分很多,但至少给了那些莫名背负巨额负债的人一丝希望。“二 十 四 条” 的 补 充 解 释 与 说 明2017年2月对司法解释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再次强调恶意串通或欠款用于非法途径的,不适用“二十四条”,但对举证责任分配依旧没有一个切实的认定。在债权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要一个人去证明一笔TA根本不知道什么时候借到的钱,用到了哪里,给了谁用,怎么证明呢?更何况还有大量的赌债,第三人串通,毒债,这种没有实际资金往来的钱,怎么去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说可以证明配偶吸毒,赌博,但是一个吸毒,赌博的人借的钱就一定是赌债,毒资吗?赌博,吸毒导致倾家荡产,不愿让家里人知道,去外面借钱维持家用不是也很正常?因此,二十四条就造成了大量的配偶被赌鬼,毒虫拉入泥潭,还有一些离婚时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行为。面对这些,没有法律强制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配偶怎么证明?执法人员又如何查?这就是大家对二十四条的意见所在。《婚姻法》对夫妻资产、负债的划分可能一辈子也用不到,我们也祝福每一对夫妻永远用不到。但像“二十四条”这样法规,你可以不用,却不能不知。金库网原创文章,转载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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